首年缴费
¥3,180.00元
2018-11-21
被保人 : 30岁 女
侧重险种 : 重疾险,人寿险
推荐理由:保障至70岁,超高性价比,3180元可撬动50万重疾,带中症50%赔付,轻症30%赔付。推荐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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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3086 | 合同生效日或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为等待期。等待期是指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1)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者全残; (2)等待期内被保险人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男女特定疾病、少儿特定疾病; (3)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以后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男女特定疾病、少儿特定疾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首次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100种),保险公司按重大疾病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250000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20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
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92394 | 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150000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35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赔付15万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92394 | 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
男女特定疾病保险金 | 150000 | 若被保险人为男性,则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男性特定疾病,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的男女特定疾病保险金额给付男女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为女性,则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疾病,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的男女特定疾病保险金额给付男女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额外赔付15万 |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 0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前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的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95580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同时符合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和中症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同时符合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和重大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同时符合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定义和重大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合同中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与“重大疾病保险金”二者不可兼得,即若保险公司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则另一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
包含产品:
包含产品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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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险 | 百年康惠保(旗舰版)重大疾病保险 | 至70周岁 | 30年 | 31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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